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
陳信宏 徐偉峯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