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附民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附民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即永昌嘗會祭祀公業管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丁○○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犯竊佔等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及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聲明如附件第一項所示(被告乙○○部分已經撤回而確定)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被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犯竊佔等罪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刑事部分,原審法院就被告戊○○、丁○○部分諭知免訴,就被告丙○○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訴人上訴本院後,經本院判決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之立法精神,應為同一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併同刑事案件,一併為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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