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㈠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協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舜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伊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