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飛騰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飛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飛騰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明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