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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