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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