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小字第26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潘瑞倫
鍾細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