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350號
原 告 鄭弘昇
被 告 王正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被告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
開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台
幣9,76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
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王正江向本庭墊支提解費9,760元,
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
告撤回被告王正江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