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指定辯護人蔡金保律師被告陳怡婷指定辯護人 戴雅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月15日14時1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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