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0號聲請人 張富雲 相對人 黃玲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因聲請人未提出經認證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裁定限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業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