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3號上訴人 蔡徐美珠 (即大佳便當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為請求退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及20日內出具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當事人。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2年5月1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