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訴人 黃輝衍 訴訟代理人 黃輝琳
黃輝堂 被上訴人 彭秀梅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健彥 律師
蕭能維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與理由欄第五段(一)倒數第二行即原判決第3頁第二行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