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温朝盛
       温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本
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温朝盛於民國95年1月10日邀同被告温永坤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31,814元,並簽立借據為
憑。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179,186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
覽表、個人基本資料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
本院依前揭證據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美婷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