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林勇成 男 38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1年2月2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101307752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勇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1年2月2日下午1時1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505號(國父紀念館)。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之上開物品係被移送人違反本件社秩法行為所用之物,
乃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