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3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廣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964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