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債權人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詠騰 上列債權人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張子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受款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子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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