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97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屴誠科技股│上海商業銀│101年7月31日│79,800元│NT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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