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薛幸蕙
洪月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 蔡東
鄭政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 薛幸惠 、洪月霞以被告鄭政隆、 蔡東和 涉犯詐欺罪嫌,對被告鄭政隆、蔡東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薛幸惠、洪月霞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書狀並無任何的聲明與原因事實的敘述,法律上之程式已有未合,且原告薛幸惠、洪月霞並未對被告鄭政隆、蔡東和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或自訴,而非本院101年度自更字第1號、第2號、第
3號之自訴人,換言之,並無任何有關被告鄭政隆、蔡東和對原告薛幸惠、洪月霞為詐欺或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均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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