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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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戴國石
蔡吉記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或其保證人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姵君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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