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挺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其餘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