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八二號
上訴人 弘強 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火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
張玉希 律師被上訴人 李長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 律師
董浩雲 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