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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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7號
原 告 河濱富貴 家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佳莉
本件原告河濱富貴家第二期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 黃沼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