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7號
原   告  河濱富貴 家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佳莉
本件原告河濱富貴家第二期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 黃沼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