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整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