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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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整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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