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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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大喨法官黃本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秀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