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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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五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盧世文
楊文華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