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己○
丁○○乙○○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
陳偉民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二百六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四百三十二元、三萬九千六百四十八元,除已繳第一、二審六千零六元、九千零九元外,其餘二萬零四百二十六元、三萬零六百三十九元,未據被上訴人、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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