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七五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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