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鴻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莊學志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鴻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