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蔡譽彬
被 告 蔡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豐源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