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SITIHOLIPAH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