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被   告  徐亨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店補字第1089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07年1
月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
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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