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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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318號
原告 張瑞貞
法定代理人 石喬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美吉國際行銷諮詢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566元【計算式:424,000元(房屋現值)+141,566元(不當得利)=565,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或未足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