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許悠浪
被   告  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因民事訴訟法就該訴訟並
無專屬管轄法院或特別管轄法院之規定,自應回歸民事訴訟
法第1條「以原就被」之原則。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
○鎮○○里○○路○○○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可證(見本院卷第1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
主張其係於臺東匯款,惟此非民事訴訟法特別管轄法院之事
由,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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