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9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達財 相對人即原告 賴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53號刑事有罪判決,業已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緣於該刑事案件判決結果牽涉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裁判,故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128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可自行調查審理,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要旨參照)。據此,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縱涉背信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惟究尚非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指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