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慶琮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6年8月17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並提出領取身心障礙補助款之證明或相關文件。
六、請就每月必要支出6,000元部分,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如:水、電、瓦斯費繳費憑證、日常生活支出收據等單據。
七、請提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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