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陸點柒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三時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新市收費站北向處,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工具一組、安非他命六‧七公克(毛重)等物。經查扣案之前開物品既係毒品及被告甲○○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器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