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男女朋友,二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十九時二十分許,在台南市○○路○段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統計系館後門,因故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乙○○,造成賴女顏面、軀幹及四肢多處瘀血、擦傷,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犯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