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尊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八百
二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02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