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9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23日上午11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
詢、本院支付命令、計算表及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固抗辯伊並未申請信用卡,附卡申請人資料欄
亦非伊所填寫,而係由其配偶即訴外人 鄭孝義 所填寫辦理,
伊雖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但是已被訴外人鄭孝義取走,並
非伊在使用云云,惟被告亦已於民國95年2月10日之言詞辯
論期日中自認其確曾親自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簽名,有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且被告並未向原告提出停卡之意思表示
,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仍應就其消費負清償之責,綜
上,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鄧思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