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141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邦儒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
2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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