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張顥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1,240元(依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調查庭陳明並
載明筆錄之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84,400元、第二項
為96,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起訴前
原告曾繳之調解費1,000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224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
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後,本件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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