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成 送達代收人 吳明哲 被告甲○○右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在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在同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
三、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