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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