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正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確認文書真正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叁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