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原名:
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鍾邦久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