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兼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庚○
丙○○辛○○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賀凰有限公司等七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賀凰有限公司、己○○○、庚○、丙○○、丁○○、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陸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2、郵資:玖佰肆拾參元。
3、本件程序費用:參佰零陸元。合計:陸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
附表:
相對人賀凰有限公司、己○○○、庚○、丙○○、丁○○、戊○○應連帶負擔十分之九即陸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賀凰有限公司、己○○○、庚○、丙○○、辛○○、丁○○、戊○○應連帶負擔十分之一即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