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