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68號
原告 陳威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68號
原告 陳威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