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邵盛彬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1,8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