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柏曄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柏曄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250元,尚應補繳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